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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安徽农商行招聘考试笔试法律常识:法律常识(237)

时间2022-05-06来源:未知点击:

安徽农商行招聘考试www.ahnshzp.com将2022安徽农商行招聘考试笔试法律常识(237)发布如下:

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。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,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,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,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。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:

A.诈骗罪论处 B.以保险诈骗罪论处

C.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.属于民事欺诈,不以犯罪论处


【答案】A。安徽农商行招聘考试解析: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,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,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,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。因此,《刑法》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:“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但是,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,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,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,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。根据《刑法》第198条的规定,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;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证明人、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,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,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。在本题中,甲既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,也不是保险活动中的鉴定人、证明人、财产评估人,而是自己利用修理汽车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,来骗取财物,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成立条件,而是一般的诈骗行为,应认定为诈骗罪。因此,A选项正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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